我国教育经费投入有哪些主要问题

2024-05-19 15:14

1. 我国教育经费投入有哪些主要问题

我国义务教育投资存在的问题 
由于在《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要保证“三个增长”,即: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所以各地方政府的财政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而在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实际投入方面,形势不容乐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存在弊端 
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投资体制是主要由地方政府(主要是县、乡两级政府)负责管理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的体制,这种体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其二是“多渠道筹措”。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投资体制,实际上默许了各地经济发展严重不均衡给义务教育投资造成的不平衡,最终导致了义务教育普及的放任自流,使义务教育发展陷入非均衡状态中。我国义务教育投资体制的弊端已经影响到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改革,建立科学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渠道的畅通。 

2、公共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足 
我国中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均远远低于高中生均经费支出水平。而且这种差距,在大部分农村中小学中显得尤为突出。,我国义务教育投资的整体水平较低,与在我国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战略目标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 

3、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不到位 
城乡教育费附加一直是我国义务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之一,在推动义务教育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86年国家曾专门下发过农村基础教育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在农村教育费附加问题上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办法,还曾经调整县乡两级管理职责,加大县级政府决策权和统筹权,但是由于具体措施执行不利,约束机制不健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4、经济不发达地区办学条件差 
由于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相当多地区的办学硬件设施严重短缺,如:校舍、桌椅、实验设备、后勤保障等等,无法达到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甚至无法满足教学过程的基本需求。 

5、拖欠教师工资问题比较严重 在我国,除大中城市和部分经济相对发达省份外,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教师工资现象,而且拖欠的面越来越大,拖欠的时间越来越长。据教育部门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0年4月,全国2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累计拖欠教师工资总额高达76.68亿元。其中人口第一大省河南省,到2000年5月止,18个地市中均存在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其中拖欠教师工资的乡镇达到1941个,占全部乡镇数的90.2%以上,涉及的教师达到50多万人,占教师总人数的85%以上 。

6、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情况混乱均费用低,公用经费紧张的问题。为此一些教育部门以名目繁多的收费,如:收择校费、收择班费甚至收选座位费及乱收不合理学杂费等方式,来缓解在办学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经费需求不断增加与投入总量不足之间的矛盾。 


7、义务教育的投资水平不均衡 
从2000年东西部小学的入学率、五年级巩固率看,东部明显高于西部,仅就巩固率看,西部与全国平均值最高差距为33.43个百分点,其中西部巩固率最低为西藏仅为61. 11%。从小学生毕业升学率看,西部低于全国平均最高为49.67个百分点,其小学生升学率同样最低的西藏为55.22%,  

8、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效率不高 
  据统计,2000年全国共有小学55.36万所,在校生13013.25万人,专任教师586.03万人,专任教师合格率为96.9%,生师比为22. 21:1。从上述统计数据对比来看,我国目前中小学生师比例较低,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导致有限教育经费投入的前提下,人员经费增加,公用教育经费减少。

我国教育经费投入有哪些主要问题

2. 如何解决教育支出经费存在的问题

(一)规范政府收支管理,优化政府支出结构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政府收入多头管理、支出重经济轻民生的问题。政府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数额庞大,支出由多个部门掌握,没有纳入统一的预算管理,不能真实反映政府收支全貌,干扰公共财政职能的实现。大量政府收支游离预算管理之外,违反公共财政收支规范、透明的规则,不符合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因此,应该加快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收支统计和管理制度,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纳入统一预算。在强化政府收支统筹的基础上,继续优化政府支出结构,提高教育支出的比例。
(二)完善政府治理结构,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教育预算决策地位
我国5预算法6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财政预算的最终决策者。要认真执行5预算法6,完善政府预算程序和决策机姬鼎灌刮弑钙鬼水邯惊制,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决策权。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有人大代表参与预算控制数的确定,由人大代表和财政官员共同决定下达给教育部门的预算控制数,避免财政部门在控制数环节就挤压教育经费的比例。同时,应该将教育预算草案向社会公开,人大代表、财政官员和教育官员应向公众说明教育预算的依据,解释资金的分配方式和用途。在人大会议上,教育预算要由人大代表进行充分讨论,与政府总预算一起由人大代表表决通过。
(三)改革政府教育经费分担方式,建立省级政府为主的教育经费体制
我国公共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教育财政责任过多下放到基层政府,中央和省级政府负担过低。因此,必须改革政府教育经费分担体制,建立省级政府为主的教育经费体制。
我国现行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政府收入分配制度,已经将主要收入分配给中央和省级政府,这两级政府具有承担教育经费主要责任的财力。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中央政府承担国防、外交、协调地区发展和利益的责任,距离实施教育的县级政府层级过多,基于效率考虑,不宜过多直接承担教育经费职责。省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提供教育等民生服务,且距离县级政府近,由省级政府承担教育经费主要责任十分合适。国际上的人口大国,如美国、印度、巴西等,也都是实行以省级政府为主的教育经费分担体制。

3. 为什么我国的教育经费不足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 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为什么我国的教育经费不足

4. 教育经费的费用范畴

1、支付范围:(1)、列入培训计划的各种文件技术培训和技术比武赛前训练的日常培训费用。(2)、经批准的并列入培训计划的送外培训费。各类学历教育费用要严格控制报销标准。(3)、用于职工教育的教具、模型、固定资产以外的教学设备、课桌椅、教材及图书资料的购置费。(4)、教育科(室)人员讲课津贴及聘请兼职教师酬金和班主任津贴。(5)、职工统考中的命题、制卷、监考、阅卷等费用。(6)、职工教育理论研究所需的办公费、资料费、印刷费。(7)、教学活动中编写教材、教学资料、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各类报表、台帐等所需的办公、印刷、编审、组稿等费用。(8)、教学设备维修、课桌椅修配、卧具洗涤等费用。2、不支付范围:(1)、培训基地的基建和属于固定资产的教学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应在单位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资金中列支。(2)、送外培训人员的交通、住宿、生活补贴等。(3)、个人学习用的教科书、学习资料、学习用具等由个人自理。(4)、职工报考的各类学历教育、招工、招干、职称评定等所用的报名费、评审费应由个人承担。(5)、各类非职工教育的会务费、资料费。未经教育部门计划,组织注册登记并批准的培训费。(6)、技能训练和技术比武所消耗的材料、燃料、水电等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7)、职工业余文化教育、读书活动。工会干部业务培训等费用应在工会业余教育费中列支。(8)、2000年以后入学的各类高等成人教育学费全部由个人承担。(9)、非本单位正试职工(如雇用人员)培训费。(10)、单位购买技术规章、文件汇编、年鉴等所需费用均不列入教育经费。

5. 教育经费从那来?

国家财政拨款
    国家财政拨款。 政府教育经费可以细分为: 中央、省、县三级政府。 县级政府的责任,主要是基础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省级教育经费投入的重点是高等教育和一些专项经费。中央教育投入的重点也是高等教育和专项教育经费,特别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西部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给予倾斜。

教育经费从那来?

6. 职工教育经费问题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职工教育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单位职工不但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还有接受岗位培训、后续教育的权利,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单位的一项流动负债。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7. 教育公用经费的经费来源

上世纪至本世纪初,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主要通过向学生收取学杂费来保障。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开始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2008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由省级财政予以安排。高中阶段学杂费仍然是公用经费的重要来源。高校公用经费支出则相对灵活,没有定额标准,支出的随意性较大。

教育公用经费的经费来源

8. 教育经费的超支怎么办

教育经费的超支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超过部分在所得税汇算清算时,可做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