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险公司名义来做理财算诈骗罪吗

2024-05-19 20:23

1. 以保险公司名义来做理财算诈骗罪吗

保险属于金融产品,所以从法律上来说,买保险可以理解为理财。
保险理财功能有两类,一类是新型保险产品,以分红、万能、投连险为代表,这一类产品一般是投保人购买后用来保值增值的,因为保险公司给的分红利率一般都比银行定期会高那么一点点(也有低的,建议您自己判断去)。
第二类是遗产转移之类的,因为保险是不需要缴纳遗产税的(中国可能会出台政策征收),所以一般大家族企业为了免除高额的遗产税是以保险的形式操作的。
所以总的来说呢,保险公司做理财不算诈骗。
但是,为什么社会上会有保险理财是诈骗这种观念呢,是因为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和银行合作进行销售。一般客户到银行存款,少部分业务品质有待提升的保险代理人在推荐保险产品的时候不告知客户是保险,只说是理财(这种现象保监已经在严查整顿),以老年人为主,这种不如实告知导致客户只知道是理财而不了解是保险,就让客户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实际上这也只是代理人品质问题,未如实告知和销售误导,也并不是涉及到诈骗,因为这是有保险合同的。
您说的诈骗还有最后一种可能,就是保险代理人或者中介机构,顶着保险的名义,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公司合同,这种就属于非法集资诈骗了,是有刑事责任的。这种现象有,但是并不是很多,如果您遇到或者怀疑遇到这种情况呢,建议您去您保单的保险公司查询一下保险合同是不是存在,存在的话呢就不是诈骗了,不存在的话那么建议您谨慎处理(可以报警)。
希望能帮到您。

以保险公司名义来做理财算诈骗罪吗

2. 人寿保险理财陷阱

保险体制确实有好多不健全的地方,中国的保险起步比较晚,外国都已经几百年的历史了,我国真正起步才二十几年。相信以后体制会越来越完善的!

3. 保险理财和保险分红可靠吗 可能存在集资诈骗风险

你应当区分是保险理财产品还是集资诈骗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理财和保险分红可靠吗 可能存在集资诈骗风险

4. 保险理财陷阱

楼主您好。拿到12万确实夸张了。但是拿到八九万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楼下那位说的很好,保险不是陷阱,只看你会不会买。银行,保险,证券是中国三大金融机构,如果保险是骗子的话,不可能会是三大金融的。
这个主要起理财作用,保障是次要的。电视台根本就是不明事理,一直在那分析保障那块,试问,您是去做理财了,只要收益好不就行了吗,管他保障怎样呢?本来就是白送的一块保障。我家就买过这样的理财,但是买的是交三年再放三年的,一共六年,这种收益不错,时间上也可以接受。
如果你要强制退还的话,买的时候有个10天犹豫期,那个时候退是不扣任何费用的。过了10天合同就生效了,如果执意要退肯定有损失的啊,钱不急用的话建议尽量放到期满,收益还是很可观的。
建议楼主以后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若满意请采纳,谢谢~

5. 保险诈骗骗的钱财要到哪个帐户里

保险公司是大贼,业务员是小贼,大贼是会包庇小贼,更何况他们是分赃。 在保险合同里玩文字游戏,在保单上出现的每一个字都可能成为最后的“陷阱”。在保险业务员的字典没有“欺诈”只有“误导”。

如你被骗,有证据就上法院起诉。保监会吗!哈哈!试试看吧!没证据就来论坛发帖。告诫其他人严防保险诈骗。现在保险诈骗多,请大家严防保险诈骗。  
保险父母心,纯粹放狗屁。 
没钱莫须理,有钱老缠你。 
理赔登天难,催钱逼人急。 
受骗上当滴,欲告无门第。 
情面买保险,事后郁闷兮。 
合同中条款,纯属玩游戏。 
大病保死症,分红欺诈您。 
营销有欺诈,人人须警惕。

保险诈骗骗的钱财要到哪个帐户里

6. 业务员诈骗,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

【案例】某保险公司从事财产保险等业务,2006年该公司在某市场开办了营业部,负责人为张和民。李瑞金为市场上从事个体经营的商户,从2006年起,连续三年均通过张和民与保险公司签订理财型的保险合同,每年均能得到一定的收益。但到了2010年,年初签订合同以后,年底张和民不能按时返还收益,且避而不见。李瑞金遂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将李瑞金控制。后经侦查,发现2010年合同上的公章是张和民私刻的,且所收取的款项没有进入公司账户,而是被张和民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后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将张和民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并判令张和民将诈骗所得返还李瑞金。因张和民无偿还能力,李瑞金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张和民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刑事判决书已判令张和民个人偿还,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虽然张和民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但公司管理不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对客户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李瑞金在签订合同时,张和民是保险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所以李瑞金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是与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李瑞金也不能判断出公章是私刻的。所以为了保护善意的一方,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保险公司并非犯罪主体,并未实际占有犯罪所得,其只是被张和民利用作为诈骗的手段与工具而已。 2.公章为私刻,且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存在明显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才承担责任。 3.张和民的诈骗行为是否定性评价,而如果该同一行为被视为表见代理,则表明该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属于肯定性评价,显然自相矛盾,而且如果是表见代理,其结果要么因构成有效代理而不构成犯罪,要么因其行为属公司行为而构成了法人犯罪,显然逻辑不通。

7. 什么是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

  保险欺诈和保险诈骗的关系和区别:  与保险有关的任何虚假告知与隐瞒真相的行为均可构成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的区别:  其一、行为目的不尽相同,保险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保险欺诈则无此要求。  其二。行为主体不同。保险欺诈的行为主体是一切与保险活动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而保险诈骗的主体仅限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与保险理赔有关的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  其三,行为方式不同。  

什么是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

8.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哪些